徐州市血液中心采供血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我市采供血应急处理机制,提高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事件导致我市血液库存急剧下降和血液偏型,指导和规范采供血应急处理,以便迅速、有效、安全、有序地组织发动应急献血队伍,保障临床用血需要与安全,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血站管理办法》、《江苏省献血条例》和《徐州市无偿献血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的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的需要采取应急处理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以及事故灾难和社会安全事件等。
符合下列条件或其中之一方可启动采供血应急预案:
(一)各种突发事件、意外事故或不可抗力导致的意外情况,造成临床用血突然急剧增加,库存血液供不应求;
(二)在可预料的重大灾害和事件发生前,为及时救治病人需要储备大量血液或特殊血液,如特殊情况需要大量使用Rh阴性血液;
(三)连续的恶劣天气或气候异常等情况造成采血困难,采血量急剧下降,导致血液库存量严重不足,难以保证临床用血需求;
(四)不可预期的其他原因导致血液需求量明显增加或库存量严重不足,血液库存难于保证临床紧急用血需求。
第三条 徐州市红十字中心血站(下简称血站)各科室、各分支机构从事采供血应急活动须遵行本预案。
第四条 处理突发事件时,应遵循血站统一领导,各部门分级负责、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协调配合、资源共享的原则。
第五条 突发事件发生时血站应服从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对血液的统一管理和调配。
第二章 应急机构
第六条 血站领导班子为采供血应急领导小组,站长为组长,负责应急管理工作。
第七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血站应成立采供血应急工作办公室,负责应急处置协调工作。业务副站长为采供血应急工作办公室主任,成员包括血站相关科室和各分支机构负责人。血站、各分支机构相关人员组成采供血应急队伍。应急工作办公室下设临床输血专家组,负责指导医疗机构制定科学合理的用血计划(输血方案)和制定血站供血计划(方案)(见附件2)。
第八条 血站采供血应急工作办公室负责血源的组织招募、血液的采集、检测、制备、储存、发放和运送等工作的组织、协调;采供血应急队伍具体负责血源的组织招募、血液的采集、检测、制备、储存、发放和运送等工作的实施。
第三章 预警与响应
第九条 根据本地区临床用血情况,血站正常血液(包括全血和红细胞成分,下同)库存总量及各型库存量为平均日发血量的10-12倍(下限为1周发血量);A、B、O、AB各型库存量分布3:3:3:1;总库存及各型血液库存量应随日发血量的季节性变化适时调整,AB型库存可以适当增加。
第十条 RhD(-)血液总库存量应大于四万毫升,其中A、B、O各型库存量应分别大于一万毫升(下限不低于五千毫升),AB型库存量应大于五千毫升(下限不低于二千毫升)。
根据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和临床用血应急状况,结合血液库存情况,采供血应急预警分为三级:
Ⅲ级预警:各种原因造成血站血液库存总量或某型血液低于正常库存量下限的70%,且在短期内无法提高到正常库存量的情况;
Ⅱ级预警:因重大突发事件造成医疗急救用血突然增加,血站血液库存总量或某型血液低于正常库存量下限的50%,但无严重血液偏型的情况。
Ⅰ级预警:因特别重大突发事件造成医疗急救用血剧增,血站血液库存总量或某型血液分布低于正常下限的30%,或出现血液严重偏型的情况;
第十一条 根据预警级别确定三级响应
Ⅲ级响应:
1、采供血领导小组动态掌握采供血情况,血源科积极组织加大无偿献血宣传,依托新闻媒体主渠道,有针对性的开展无偿献血宣传动员活动。
2、献血服务科、各采血点加大街头采血力度,增加出车频次,延长采血时间。
Ⅱ级响应:
1、采供血领导小组动态掌握采供血情况并及时向卫生局报告启动采供血应急预案;
2、加大无偿献血宣传,采取各种形式及时向社会公布血液库存情况,动员全社会支持、参与无偿献血,尽最大可能消除灾害事故对医疗用血带来的负面影响。
3、通过血源科、各分支机构采血点启动应急储备血库(联络站),组织团体献血,流动采血车和血站采血大厅同时进行采血。
4、协调医疗机构控制临床用血,推迟择期手术,加大互助献血,确保急救用血。
Ⅰ级响应:
1、血站库存进入紧急状态,采供血领导小组通过卫生局向市政府紧急请示,经批准后,以市政府名义号召全社会公民积极献血。
2、除采取Ⅱ级响应措施外,应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因特网等新闻媒体进行紧急无偿献血宣传,呼吁广大市民献血。
3、流动采血车和血站采血大厅(必要时设置临时采血点)同时进行采血。
4、由市卫生局通知疗机构服从全市血液统一调配,严格控制临床用血,推迟择期手术,加大互助献血和自体输血,限制非危急重症患者用血,确保急救用血。
5、必要时,采供血应急工作办公室向市卫生局(市献血办)报告,申请省卫生厅(省献血办)调配血液。
第四章 应急措施与物资保障
第十二条 血站各科室、各分支机构要建立密切的通信联络制度和报告人制度。成分供储科、各分支机构要安排1名专(兼)职报告员,保证及时准确上报血液库存、发放和需求情况。在应急程序启动期间,每4小时要报告一次,重大事件时,每2小时报告一次。
第十三条 发生突发事件时,采供血应急工作办公室应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相应级别应急响应。同时,要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遵循突发事件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根据不同类别突发事件的性质和特点,分析事件的发展趋势,及时调整预警和响应级别,对事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事件,应及时升级预警和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事件,应相应降低响应级别,及时撤销预警。
血站采供血信息管理系统的信息技术平台,承担相关信息收集、处理、分析和传递等工作。突发事件发生后,供储科报告员通过医疗用血机构了解伤病员人数、伤情和血液需求等情况并报告采供血应急工作办公室。
采供血应急工作办公室应按照有关规定作好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要实事求是,积极主动、准确及时,正确引导舆论,注重社会效果。
采供血应急工作办公室应根据相关部门提供的信息,按照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估算用血需求量,及时做出预警和响应,并立即通知各科室、各分支机构做好采供血工作。
第十四条 血源科应制定应急献血计划,建立一支由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高等院校学生组成的应急献血队伍,确保日常采供血的正常进行。同时建立10-15个储备血库和稀有血型储备血库,紧急状况下在2-3小时能够启动应急献血。
第十五条 应急采供血工作一经启动,应当竭尽全力保证具体方案的迅速、有效和规范实施。遇到意外情况或确实解决不了的问题,应及时报告领导小组以作及早调整和重新部署。应急采供血队伍在接到有关指令后,血站内部的血源、信息、采血、成份分离和检验等相关人员应在接到通知后10分钟内到岗(未在站内上班的应在接到通知后30分钟内到岗),送血车应在10分钟内出动,流动采血车在30分钟内出动。
第十六条 按应急预案采集的血液,应尽快提供给病人输用。检验科工作人员要保证检测流程的顺利进行,接到血液标本180分钟内报出检测结果;成分供储科工作人员要保证血液分离程序的正常进行,接到全血150分钟内制备完成成分血液。经批放行的合格血液,30分钟内出库,尽快发放到临床输用。
第十七条 在血液应急紧缺情况下,根据实际情况启动多个应急储备血库,流动采血车采血和血站采血大厅同时进行采血。
第十八条 传染病流行期间,应根据传染病流行特点,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相关传染病的防治宣传工作,做好献血者和采供血工作人员的安全防护,加强献血者的体格检查、病史询问和献血者聚集场所及工作场所的消毒隔离,严格采血对象和程序,并按照法定传染病报告程序及时报告疫情。
第十九条 突发事件期间,质管科应加强对采供血全过程各环节的质量控制和质量监督,确保血液质量和安全。
第二十条 行政科及时做好采供血一次性医疗用品、检测试剂、消毒隔离和卫生防护等物质的储备,同时保障水电的供应和仪器设备、采血车、送血车的安全运行,保证采供血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五章 预警解除
第二十一条 采供血应急工作办公室应根据突发事件(隐患)发展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情况,结合临床用血、血液采集和血液库存等,评估是否需要解除预警。血液库存超过预警指标,采血量能够满足需求后,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经原预警启动机构同意,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可适时解除预警与响应,及时向社会发布信息并通知相关部门和科室。
第二十二条 预警解除后,采供血应急工作办公室应组织专家对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等进行综合评估分析,包括事件概况、现场处理、病人救治、血源组织招募、采血及供血、血液库存以及所采取的措施、效果评价等,评估各项措施实施效果,制定改进措施。
第二十三条 突发事件期间,全体工作人员要服从采供血应急工作办公室的统一调配;应急结束后,血站应对本次应急工作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在采供血应急工作中有玩忽职守、渎职、失职等行为的要严肃查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其他原因导致的血液库存降低需要预警和响应的参照本预案执。
第二十五条 血站应建立素质高、技术精、责任心强的应急采供血队伍并加强教育和技术培训|。每年可结合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1-2次应急演练,不断提高快速反应和紧急处置的能力。
徐州市血液中心采供血应急工作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