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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作风建设,践行服务承诺,提高办事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属承诺责任追究对象范围。
一、作出服务承诺但借故推、拖、顶着不办,在工作中造成不良后果和严重影响的;
二、利用手中权力故意刁难服务对象,吃、拿、卡、要者;
三、办事态度生硬、行为粗暴,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玩忽职守,造成较大影响的;
五、未能在承诺时间内解决群众投诉的;
六、因主观原因,不履行服务承诺,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的。